中申《企业劳动人事100问》系列文章,聚焦实务中企业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
在企业管理的众多环节中,薪酬发放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员工辛勤付出的回报,更是企业凝聚人心、激发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然而,薪酬发放并非简单的“发钱”动作,其中涉及诸多细节与规范,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员工不满、劳资纠纷甚至法律风险。
本篇章将开启薪酬福利篇,让我们深入探讨薪酬发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助力企业在这一关键领域做到合规、高效、人性化,为企业的稳健发展筑牢根基。本篇主要为大家介绍与最低工资规定相关的两个问题:
1. 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吗?
2. 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1. 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吗?
观点一:支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做法。
该观点认为: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达成一致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条款)应当恪守履行。
1、法院观点:
最高法观点【(2015)民申字第610号】:关于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王力的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的规定,按照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以王力与汇博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王力的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江苏法院观点【(2021)苏10民终3620号】:案涉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故本案应以扬州市邗江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吴立平的加班工资。
2、地方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观点二:不支持用人单位如此计算,即使约定了,由于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并非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来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该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费以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双方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工资标准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应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地方规定:
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北京:2017年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点: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重庆:2015年重庆市《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2. 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国家层面,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的内容明确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那么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呢?各地观点不一,具体如下:
一、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地区 1、北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3〕20号)第一条,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91元、每月不低于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9号)第一条,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地区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第二条,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地区
1、浙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40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规定,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山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中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案例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4113号
法院认为,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王新利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系单位代扣代缴王新利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数额,而单位代扣代缴前的应发工资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王新利主张济南二机床公司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四、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的地区
1、湖南:《关于湖南省2022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第4问,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住房公积金。
2、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结论: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内容,除国家层面的规定外,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各地政策存在不一,需根据实际情况,检索当地相关政策,按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