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食品委托生产领域的监管空白与潜在乱象,《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全面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委托生产领域的系统性部门规章,厘清并强调了食品委托生产各方的责任定位。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74811c636abe401b9448db01b2b6cf35.html
那么,新规究竟为委托方设定了哪些不可规避的义务?它又将如何为食品委托生产模式带来哪些影响?
一、《办法》体现了食品委托加工整体监管趋严的态势。
《办法》针对委托生产实践中责任边界模糊、信息不透明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双方资质、监督管控到责任分配与事后追责各方面,细化了委托生产模式下双方的责任义务。
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在《办法》首次清晰规定,将商标许可、特许经营、贴牌生产等模式均纳入委托生产的监管范围,并将“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纳入处罚。因此,连锁餐饮企业供应链环节常见的通过签署采购合同,定制贴标产品的做法在《办法》生效后将有极高的处罚风险。
二、《办法》规范了委托加工模式下的资质、报告制度等要求。
1.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
(1)资质项目: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受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
(2)资质查验与留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3)此外,双方资质还应体现在委托生产合同中。
2.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3.标签标识要求
委托双方应当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进行审核,并记录保存。
4.合同要素要求
需包含:
委托双方的资质;
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三、《办法》明确了委托方诸多义务
1.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
2.监督义务与责任分配:
(1)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原料采购行为、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2)委托方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应对其提供的原物料负责;
(3)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4)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5)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3.不合格品召回义务
委托方应当依法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如果未妥善履行上述义务并留存相关过程文档,一经查处,委托方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此次《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已被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新规从公布(2025年12月12日)到施行(2026年12月1日)设置了近一年的过渡期,对于广大委托方而言,这是宝贵的合规调整窗口。连锁品牌方在委托生产业务中,需主动适应、积极调整,将合规要求内化为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新的监管格局下合规运营与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