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倒计时,连锁品牌如何应对五大实务变化?

2026-09-18 15:33:00 作者 : 中申律师


2026年6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改动最大的一次。

新法从8章73条扩展到9章87条,涉及商标注册条件、使用管理、权利保护等多个维度的重大调整。本文选取与企业经营和品牌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五项核心变化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一、误导性商标使用规制:从注册审查延伸至使用环节

实践中,部分商标在注册时并不违反禁注禁用条款,但在实际使用中却被用于误导消费者。例如,将非功率参数的“120W”作为充电器商标使用,暗示高性能快充;以“手打”作为挂面商标,实则机械化生产;以“土猪”作为肉类商标,实际并非传统散养。此类行为利用商标的合法外衣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旧法虽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对于已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误导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执法存在滞后性。

新法新增第五十六条,构建了三层次的规制体系:

1.行政处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5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2.商标撤销: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机关撤销其注册商标,将商标权的存续与使用合规性直接挂钩。

3.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拓宽了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

实务影响:新法将商标权的维持条件从“注册时合规”延伸至“使用中合规”,企业须审查现有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是否存在引人误解之处,及时调整包装、宣传中的商标使用行为,避免因误导性使用而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二、行政机关获权主动撤销连续不使用商标

截至2025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近5000万件,居全球首位。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注册后长期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部分主体出于囤积待售、防御性占位等目的大量注册商标却不使用,导致商标符号资源被不合理占用,真正有使用需求的经营者反而难以获准注册。

旧法设有第三人撤销制度,即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但该制度依申请启动,依赖于第三方主动发现并提出,行政机关不主动介入。由于商标使用情况具有隐蔽性,大量闲置商标长期未被发现和清理。

新法第五十七条在保留“任何人可申请撤销”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赋予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权力。

实务建议:企业应从“广撒网”式注册转向“按需注册”策略。对于闲置商标,可考虑依新法主动申请注销,减少维护成本。对于需保留的核心商标,应系统整理使用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线上店铺页面等),以备应对可能的撤销审查。

三、首次明确商标定义,将互联网使用纳入法定范畴

旧法未对“商标”作出定义性规定。新法第二条首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同时规定商标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这一规定为应用商店、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乃至AI生成内容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此前线上场景中商标使用认定不明确的问题。

四、商标构成要素扩展至动态标志

旧法列举的可注册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新法第十四条在此基础上新增“动态标志”,使手机开机动画、应用程序动态展示、影视片头动画等具备识别功能的动态视觉效果均可申请商标注册。这一扩展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对新型商标保护的需求。

五、恶意注册认定标准细化,增设行政处罚

旧法对恶意注册的规制表述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认定标准较为原则化。新法第十九条将其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引入了“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客观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新增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三种恶意申请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处警告及1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将恶意注册的法律后果从程序上的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延伸至实体上的行政处罚,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总结

本次修订的核心立法逻辑,是从“重注册、轻使用”转向“注册与使用相结合”,强调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使用中积累的商誉,而非注册证书本身。具体而言:误导性使用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商标撤销;闲置商标将被行政机关主动清理;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并辅以罚款;驰名商标保护向未注册商标延伸并支持企业出海维权。

建议企业利用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前的过渡期,全面盘点商标资产:闲置商标考虑主动注销以降低维护成本;核心商标系统整理使用证据链,确保经得起使用审查;未来商标布局坚持“按需注册”原则,避免因超额注册而面临恶意注册的认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