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利用AI假造材料恶意索赔碰瓷”,商家如何应对?

2026-06-02 17:01:00 作者 : 中申律师
近期,餐饮圈曝出多起利用AI进行恶意索赔的案例:

一女子竟向AI咨询“碰瓷方法”,一周内以“吃出铁丝”为由连续敲诈3家炸鸡店;

上海杨浦一男子用AI伪造病历、发票向烤肉店索赔2000元……

手段真假难辨,令餐饮商家防不胜防。

针对这一新型恶意索赔风险,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应 @红餐网 之邀,出具了专业法律意见书。

就“顾客利用AI伪造异物、病历、票据等材料,向餐饮商家索取退款及赔偿”的法律风险及实务应对,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一、事实背景

结合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此类事件通常有以下特征

1. 顾客以“吃出异物”“食后腹泻”“食物变质”“就医治疗”等为由,向门店或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交异物照片、伤口照片、病历、发票、检测结果等材料。

2. 顾客提供的材料可能看似完整证据链但实际存在利用AI修改病历、票据、图片细节,或通过摆拍、拼接、伪造异物、虚构就医记录情形。

3. 除要求商家、平台退款行为人还可能进一步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差评、网络曝光等为由持续施压,诱导或逼迫商家快速赔付。

4. 从公开案例看,这类行为通常不只是单店单次出现,一段时间内,行为人可能用类似的方式向不同商家多次索赔呈现出明显的复制化、职业化倾向

、法律分析及责任

(一)此类行为已超出正常消费者合法维权范畴属于违法恶意索赔严重者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事实,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退款、赔偿请求,属于合法维权范畴;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存在真实异物、真实伤情或真实就医事实,仍通过伪造、摆拍、篡改、拼接等方式制造证据,再以此向商家主张赔付,则其行为性质已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维权范围。

这类碰瓷型恶意索赔行为,本质已经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一般履约争议,而是借助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身体损害等高度敏感场景,利用商家惧怕投诉、差评、行政监管和舆情扩散的心理,谋取不当财产利益。

2026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已经明确将“恶意投放异物索赔”“包装塞异物勒索”“虚构质量问题骗赔”等行为区分于正常维权,相关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罪名提起公诉,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

(二)如果行为人伪造异物、病历、伤情等材料,并以投诉、举报、差评、曝光等方式向商家施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要挟、胁迫或者其他足以使对方产生心理强制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等情形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参考司法类案及监管实践,若行为人借助伪造的材料,向商家释放“若不赔偿,就投诉举报、曝光差评、扩大影响”的压力,从而迫使商家基于规避监管、差评、舆情损害等考虑同意付款,且存在多次或数额较大(两千至五千元以上)情形的,很可能已构成敲诈勒索。

例如,20262月上海杨浦发布的一起“男子利用AI伪造医院证明敲诈烤肉店案”中,行为人利用AI篡改病历和发票,并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等渠道投诉举报施压,公安机关即按涉嫌敲诈勒索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最高法、最高检及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中,也有两起案例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苏某敲诈勒索案”,苏某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向餐馆索取财物1663元,因其曾在一年内因敲诈勒索被行政处罚过,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向某等敲诈勒索案”,案涉多个行为人独自或伙同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挟商家、索取财物,其中,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24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若行为人只是单纯虚构质量问题、伪造凭证骗取退款赔偿,而无明显施压、要挟情节的,可能构成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结合实践,若行为人不存在通过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向商家施压,而是通过伪造异物照片、病历、诊断证明、发票、交易记录、质量问题视频等材料,虚构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或身体损害事实,使商家误以为自身确有责任并据此退款、赔偿,且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该金额但具有多次实施、组织化实施等情形的,则可能构成诈骗。

例如,《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列出的“黄某等人诈骗案”中,行为人通过伪造买家信息、快递单及食品质量问题虚假凭证,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骗取商家退款九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又如,20265月上海法治报发布的一起李某诈骗案中,行为人在全国多地餐厅就餐时口含小石头、碎瓷片等异物,谎称吃出异物受伤或饭后身体不适,并利用伪造的病历、票据等材料向饭店索要赔偿。上海宝山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四)AI不改变行为性质,但会提高违法索赔的隐蔽性和商家识别难度。

无论是通过AI发现碰瓷索赔的思路,还是利用AI修改病历图片、伪造证据、生成投诉话术等,本质上都只是违法手段的升级,不会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真正决定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仍然是行为人是否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及其通过何种方式向商家取得财物。

但从实务角度看,AI的介入,确实使此类材料更完整、更逼真,也使部分违法人员更懂得如何围绕食品安全、消费者维权、平台规则、行政投诉等高敏感事项设计说辞、制造压力。这意味着餐饮企业,尤其是门店,对顾客提交材料的审查、判断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才能避免过于草率地作出赔付决定。

三、处理建议

建立“异物/伤情索赔”统一处置流程,严禁门店私下快速赔付

建议餐饮企业建立总部统一的异常投诉处置机制,对“吃出异物”“食后不适”“就医索赔”“受伤索赔”等事项统一处理流程至少做到:

1. 要求顾客保留问题食品、原包装、异物本体及就诊原始材料;

2. 门店第一时间固定订单信息、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监控录像、出餐及打包记录、当批次原料信息等证据;

3. 对平台订单,优先通过原交易平台或总部统一流程处理,原则上避免脱离平台规则转为私下协商赔付;对非平台订单,也应按照门店或品牌内部统一处理流程确保留痕、按既定标准处理

4. 单店发生事件后,应立即同步总部或相关专门负责人,避免单店自行判断、自行赔付可设置门店有权自行处理的赔付限额,超额则上报)

5. 对重复发生、跨店复制、投诉话术高度相似的情形,按高风险事件升级处理。

建立统一处理机制的目的,不是对消费者投诉一律从严对抗,而是通过程序化留证和内部复核,尽可能尽早区分真实风险与恶意索赔,减少门店在压力下先赔后查的被动局面

结合具体行为特征,综合识别恶意索赔,必要时及时报案。

结合目前公开案例及餐饮行业实务经验,如出现以下情形叠加,一般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争议范围,商家应高度警惕:

1. 顾客短期内针对同品牌不同门店反复投诉;

2. 下单地址、订单内容、投诉理由、图片背景等高度相似;

3. 顾客拒绝返还问题食品、异物或原包装,不接受跑腿取回核验;

4. 顾客坚持要求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外转账赔付;

5. 顾客同步以12315、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差评、网络曝光等方式持续施压;

6. 平台已提示“风险客户”“疑似异常交易”等预警信息。

此类情况下,企业需要尽快固定证据、暂停赔付磋商,并视情启动报警、平台申诉等措施。

(三)对真实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投诉,仍应依法及时处理,避免将“防碰瓷”异化为“一律拒赔”。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异物投诉”“食后不适”投诉都属于碰瓷。餐饮企业本身仍负有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如确有原料、加工、包装、配送等环节问题,商家仍应依法及时退赔、处置并配合调查。

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企业才能既避免放纵恶意索赔,也避免因过度防御而激化真实消费者纠纷

四、结语

从现有公开案例、典型案例及监管导向看,顾客利用AI伪造异物、病历、票据、伤情材料,向餐饮商家主张退款及赔偿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维权范围。对于此类案件,实践中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诈骗罪,二者的核心区别是,是否以投诉举报、曝光差评等手段向商家施加压力

对餐饮企业而言,处理此类问题的重点在于建立统一流程、及时留存证据、控制门店擅自赔付,并在发现重复化、模板化、职业化索赔特征时及时升级处理。AI只是工具,真正决定企业损失大小的,仍然是门店和总部能否在第一时间作出规范有效的应对

参考依据: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