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商业枢纽的纽约州,凭借其成熟的商业生态与市场辐射力,正成为我国企业树立国际品牌形象的战略要地。
本指南通过上下两篇系统性梳理纽约州营商规范,上篇聚焦外商投资准入机制,本篇作为下篇则重点解析劳动用工领域的核心法规,涵盖雇佣合同、工时薪酬、员工权益保护等实务要点,旨在为餐饮行业及其他出海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法律合规指引。
一、雇佣关系的成立、解除与终止
(一)成立
纽约州并不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之间可以就雇佣事项进行口头约定,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合同中一般包含的内容有:任职期限、职位描述、薪酬和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合同终止和遣散条款等。
对于未成年人就业,纽约州规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则:任何时候均不得雇佣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14、15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课余时间和假期从事非工厂工作,可以在办公司里做送货和文秘工作等;16、1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辍学,可以从事全职工作,也可以从事一般的工厂工作。
(二)解除与终止
纽约州的雇佣关系遵循“自由雇佣”原则,即雇主可以随时以任何合法原因甚至是无原因解雇雇员,同样地,雇员也可以随时以任何原因或是无原因辞职。但自由雇佣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着以下例外情况:
合同约定:如果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条件或程序,雇主则必须遵守合同条款;
非法解雇:雇主不得因种族、宗教、性别、国籍、年龄、性取向、婚姻状况、军人身份或残疾等原因对员工进行歧视性解雇;
举报人保护:雇主不得因员工举报其违反劳动法而解雇员工;
工会协议保护:受工会协议保护的员工,对其解雇需要遵循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固定期限:如果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存在“正当理由”。“正当理由”主要包括:盗窃和不诚实、不服从、违反信托义务、旷工、迟到、性骚扰等。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纽约州并未强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需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遣散费,除非劳动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过雇主需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解雇的员工提供一份书面通知,用以说明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以及相关雇员福利被取消的日期。
二、雇佣关系中的通用规则
除特定雇佣关系之间约定的仅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外,纽约州存在一些通用规则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纽约州禁止雇佣活动中有关种族、信条、国籍、年龄、性别、性取向等方面的歧视,禁止差别待遇,以维护就业公平;禁止雇主对举报其违反劳动法的员工进行报复活动。
在纽约州,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禁止招揽协议。对于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禁止招揽协议,其有效性均需建立在“合理性”的前提上,合理性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而纽约州法院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一般持消极态度,对禁止招揽协议的态度稍为友好。
三、工资与工时
(一)最低工资
纽约州各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截至2025年1月1日,纽约市、长岛和威彻斯特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6.5美元,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5.5美元。
(二)加班工资
对于加班工资,纽约州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一周内工作超出40小时的部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倍。
(三)工资支付周期
除此之外,纽约州还规定了工资支付频率,对于体力劳动者,雇主应当每周向其支付一次工资,对于文员和其他类工人,则应当每月至少向其支付两次工资。
(四)用餐和休息时间
纽约州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用餐时间,用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便无需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但若雇主允许雇员享有其他休息时间,则该休息时间应当作为工作时间,雇主应当对此支付工资,不过该休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0分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如果员工工作超过6个小时,则雇主必须为其提供至少30分钟的无薪休息时间。
四、福利待遇
纽约州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保险和休假。
(一)保险
1、工人赔偿保险
同我国国内一样,纽约州要求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工人赔偿保险,相当于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人赔偿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赔偿员工因工受伤或患病的医疗费用和部分工资损失,其不仅适用于全职员工,还适用于兼职员工,不过如果企业性质为没有雇员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购买工人赔偿保险。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同工人赔偿保险一样,均为强制缴纳。失业保险的作用在于为员工在失业时提供临时收入,其适用于大多数员工,但具体资格要求可能因人而异。
3、带薪家事假保险
比较特殊的是,纽约州还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带薪家事假保险,以方便员工照顾新生儿、患病的家庭成员或在家人服役期间提供支持,该保险适用于大多数员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一般而言,每周常规工作时间为20小时及以上的员工,在连续工作26周后可以获得休假资格,每周常规工作时间少于20小时的员工,在工作175天后可以享有休假资格。
除上述强制提供的保险之外,纽约州雇主还可以自愿为员工提供残疾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
(二)休假
纽约州规定雇主必须在一周内为员工提供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这被称作“休息日”。
在休息日之外,员工还可以享有病假、丧假以及事假等。需要注意的是,纽约州规定雇主必须以书面或公开张贴的形式公布有关休假、节假日和工作时间的政策,以通知其雇员,若未履行该程序,则可以执行口头政策或者依循过去的做法,否则有可能遭受处罚。
1、带薪病假
纽约州对于病假的规定采用累积的方式,一般来讲,员工每工作30小时,至少累积一小时病假,且病假的数量与企业雇员人数和净收入相关,具体而言:
在任何日历年拥有4名或更少雇员的雇主,必须在每个日历年为每位雇员提供最多40小时的无薪病假;
在任何日历年雇用4名或更少雇员且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净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雇主必须在每个日历年为每位雇员提供最多40小时的带薪病假;
在任何日历年内拥有5至99名员工的雇主必须为每位员工提供每年最多40小时的带薪病假;
在任何日历年内拥有100名或者更多员工的雇主必须为每位员工提供每年最多56小时的带薪病假。
2、丧假与事假
对于丧假和事假,纽约州则没有像病假那样详细的规定。特殊之处在于,如果雇主为员工异性配偶或配偶的孩子、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死亡提供丧假,则需要为员工同性伴侣或伴侣的孩子、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死亡同样提供丧假,这其实是反歧视原则的一种体现。另外,纽约州并不强制雇主为员工提供事假,通常是由雇主与员工之间协商事假的休假事宜。
五、海外用工的特殊规定
纽约州并未对海外雇员设定过多的限制,外籍员工的法律适用和本地员工类似,企业里外籍员工的比例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法律,通常不会对私营企业的外籍员工比例作出直接的硬性规定,而是通过签证配额和工作许可来间接管理,例如,H-1B签证存在年度配额,因此虽然企业雇佣外籍员工的数量没有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签证申请条件即可,但实际上会通过年度配额来达到限制人数的效果,比如根据美国移民局发布的数据,2025财年H-1B签证配额已满,其中常规配额65000个,高学历豁免配额20000个。
具体而言,对于外国雇员,雇主确保其拥有合法的工作许可即可。雇主需遵守《移民改革及控制法案》,禁止故意雇佣非法移民。对于其合法雇佣的海外雇员,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要求,雇主需为合法的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提供工作身份申请。根据美国的规定,持有以下几种资格证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绿卡:绿卡持有人可以做任何能胜任的工作。但是美国有一些工种,尤其是联邦政府的工作职位,必须是美国公民才可以申请。
工作身份或工作签证:被批准的外国人只能为批准书上列出的雇主工作。如果雇主给予的工作关系结束,这种工作许可便失效。如果快到法定的最长期限,这种工作许可就不能再延期。这种工作身份/签证包括H-1B,H-2A,H-2B,I,E-1,E-2,J-1,L-1A,L-1B,O-1,O-2,P-1,P-2,Q-1和R类签证。
工作许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又称EAD)或Work Permit。这种工作许可基本上和上述绿卡的工作授权一样,可以做任何能胜任的工作,而不受雇主、职位或地域的限制。和绿卡不同的是,这种工作许可有有效期的限制,持有人必须在工作许可到期前申请延期。法律也规定,移民局必须在收件后90天内完成审理。如果申请人在递交申请90天后,还没收到审理结果,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移民局申请一张临时工作许可。申请临时工作许可时,需要填写新的申请表格,如果出示移民局发的收据,不需要另交申请费。这种工作许可由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发放。
特殊工作许可:即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这种工作许可只能由外国学生用于与所学课程有关的训练,包括校外实习、联合培训或边工作边学习的项目等。这种工作许可不需要取得移民局的批准,可由所在学校审批。注册一整学年的全日制外国学生可以申请CPT,但使用CPT工作不能超过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