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相关案例】攀枝花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娴、于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参见攀枝花市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娴、于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川0402民初367号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5日,张娴代表攀枝花市东区福燕鲜燕窝经营部与金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11月,攀枝花市东区福燕鲜燕窝经营部因经营不善,张娴、于婷婷将商铺关门。2016年4月13日,张娴、于婷婷与金海公司签订达成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原“租赁合同”的“解除协议”。后张娴、于婷婷未按“解除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金海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证据中“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免租期为交场之日起算10个月,即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20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视为乙方不享有前述免租期。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承担补交免租期租金。张娴、于婷婷不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金海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腾房及张娴、于婷婷支付免租期租金204520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与“解除协议”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1、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内不支付租金,但对合同解除后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并未进行约定,法院结合租赁市场交易习惯,认为出租人给予免租期属于市场交易管理,因此出租人主张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东莞市宏基贸易有限公司、博罗县信隆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13民终5011号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5日,信隆公司、宏基公司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宏基公司共给予信隆公司六个月免租期即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裁判要旨】结合宏基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鼎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也有关于免租期的约定,可以认定出租方给予免租期系租赁市场的惯例,不因承租方是否违约而免除。因此对宏基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基公司同时主张信隆公司支付其给予新客户2个月免租期的租金损失50000元,本院同样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深圳甄美汇生命科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吴宗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9民终4105号
【基本案情】甄美汇公司与吴宗圣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免租期180天,该物业免租期所产生的除租金以外费用由乙方承担。(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免租期)。”后甄美汇公司在免租期内违约,吴宗圣要求甄美汇公司赔偿免租期内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关于租金损失,由于甄美汇公司与吴宗圣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十年,而半年的免租期系出租人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给予承租人的优惠,本案又系甄美汇公司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必然对吴宗圣造成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应当由违约方甄美汇公司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结合甄美汇公司的实际承租时间及被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判令甄美汇公司应赔偿的租金损失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案例】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奇、袁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9民终3342号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日,宏玮大酒店(甲方)与阜宁县阜城艾丝九八酒吧(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甲方免收租金,乙方可以装修及试营业。
2019年3月14日,张奇向宏玮大酒店寄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9年4月3日,宏玮大酒店分别向张奇、袁鑫邮寄《催交租金函》。后江苏宏玮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张奇、袁鑫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免租期租金损失。所谓免租期,即指出租人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债务,将房屋无偿赠与承租人使用的期间。在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承租人无需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免租期债务免除的性质应属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即为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使用房屋、支付租金,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在约定的租期未届满之前不得退租。当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本应得到的利益将落空,承租人未履行完上述所附义务,出租人可撤销赠与,要求承租人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至于承租人是否须支付全部免租期租金,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予以计算,即根据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的时间与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时间确认承租人免于支付租金的期间,对超出该期间的免租期期间,承租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中,张奇在免租期内即已违约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租期尚未开始,故张奇对其使用案涉房屋的全部免租期期间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按照35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为350000元/年÷365天×134天=128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