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条款怎么认定?

2022-06-07 12:56:29 作者 : 特许合同部 中申律师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很多品牌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加盟商在合同结束之后“翻牌”经营相同业务,都会在特许合同中事先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加盟商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再经营与品牌同类型的业务。但是在诉讼实务中,也能看到很多加盟商主张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是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加盟商并非品牌方的员工,不能约定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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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特许经营合同中究竟能不能约定竞业条款?法院又会怎么认定?本期文章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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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能不能约定竞业条款?

A:可以,只要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

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特许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虽名为“竞业限制”,但实际上属于双方关于合作期满后加盟商经营行为以及范围的约定,同《公司法》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以及《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并不相同。但这种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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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合同中的竞业条款能否超过2年?

A:特许合同中约定的竞业期限没有限制,可以约定超过2年。只有特许合同中的竞业条款不同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有2年的期限限制。例如在相关案例中,双方在特许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有三年的,也有五年的,法院都对该竞业期限予以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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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合同中约定竞业条款,特许人是否必须要给与经济补偿?

A:实务中,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即不认为特许人需要给予补偿,但也有法院会认为在特许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需要给予补偿,此时法院通常会从违约金中适当扣减。

例如,福建省高院在相关案例中认定特许合同中的竞业条款有效,没有考虑是否应给予加盟商经济补偿,而是全额支持了合同约定的竞业违约金100万。但是,广东省湛江市中院及广东省高院在相关案例中则认为,竞业限制约定使加盟商在三到五年内无法从事相关行业的营业,客观上给加盟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品牌方应给予加盟商一定的补偿,双方无适当经济补偿的相关约定欠妥,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违约情形等,对于约定的竞业违约金10万仅支持了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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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院会支持竞业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吗?

A:一般来说法院会支持竞业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但正如上所述,如果特许人没有给予加盟商任何的经济补偿,有的法院会酌情扣减部分违约金作为给加盟商的经济补偿。

例如,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同样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客观上给加盟商造成了一定损失,品牌方应当给予加盟商适当补偿,因此在该案例中,对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最高院酌情扣减20万元作为对加盟商的经济补偿,仅支持了40万元违约金。


相关案例参考:

案例1:王彦、绵阳市美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84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260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340号


案例2:福州豪亨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930号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12号


案例3:周海、广东壹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初1120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