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协议被处罚?有些坑不要踩

2022-08-10 10:05:54 作者 : 知产商事部

近期,百合网因线上“服务条款”中的“指定仲裁”格式条款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百合佳缘公司在其网站(名称:百合网)《百合注册服务条款》中提到“若您和百合之间发生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责令百合网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同样,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因《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认定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被处以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百合网与小鹏汽车所拟定的“指定仲裁”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间接剥夺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关系,故遭到了行政处罚。除了“指定管辖”的格式条款外,在实务中,经营者拟定的下列格式条款也容易遭到处罚并被认定为无效:

(1)条款或活动的解释权归经营者一方的;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3)经营者有权随时修改协议且默认消费者同意的;

(4)经营者限制消费者退卡、退费的。

如经营者拟定的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协议中存在上述格式条款,应尽快删除或调整,且应遵循公平原则重新确定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从源头上防范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且遭受罚款的风险。同时,拟定条款时还应当注意语义明晰,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而引发歧义。此外,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方式:

(1)对格式条款进行字体放大、加粗、下划线标注等明确提示;

(2)以用户需知等书面通知形式引起消费者注意;

(3)当面签订合同的,经营者还应通过口头提醒方式告知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