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

2024-11-05 09:16:00 作者 : 中申律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于2024年5月10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十一条提出了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

本篇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解读:

什么是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有哪些?

制度设定了怎样的退出机制?

目前除上海市外,还有哪些地区有类似制度?


一、什么是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举措?

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本市注册,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开展评审,若总部评审通过、进入“许可便利名录”的,其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提供简化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压缩审批时限等便利化举措,具体为:

(一)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1.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的;2.按照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实施经营行为的;3.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但需注意:区市场监督部门若通过便利化举措作出许可决定的,将会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评审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二)门店在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二、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本市注册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二)本市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直接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四)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退出机制

若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条件的;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其他地区类似制度

(一)广州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7日发布了《广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试行)》,提出对于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具体为其门店在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免于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等举措。

(二)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4日发布了《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提出对于符合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具体为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三)浙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依申请对企业(总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为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北京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发布了《关于直营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其中规定,对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新开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其中规定,对已通过评审的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新开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深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了《关于持续推进大型食品连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改革的通知》,其中规定,经评审认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承诺制”条件的企业,其属下所有实体门店可选择按“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程序办理许可业务,具体为实体经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部门即可审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