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完全由企业所有、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商业秘密泄露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实践中,企业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除了采用常规的保密手段外,还会要求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包括保密信息、保密义务等;
其二是会要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再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相对全面,会约定保密信息、保密义务、第三方赔偿责任、义务终止、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适用法律及管辖以及一般常规条款。
但是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企业如何通过法律方式维权呢?
1
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实际上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究竟是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劳动争议纠纷去仲裁?还是选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去法院起诉侵权维权?
在(2008)民三终字第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
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根据以上观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案例检索,发现三篇案例对此有引用。
分别是(2021)新01民终5079号,(2019)浙07民特117号,(2018)粤01民终18264号,具体介绍如下。
第一,在(2018)粤01民终18264号案件中,上诉人公司引用该观点作为上诉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以侵权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虽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但本案争议实际是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且与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密切相关,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应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第二,在(2019)浙07民特117号案件中,二审申诉人引用该观点作为申诉理由。员工离职后,公司认为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其理由是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当日公司向某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机构为双方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由员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系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根据司法实践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尽管公司是在劳动争议前置程序后,基于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某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的纠纷基于案件性质为劳动争议案件,所以某华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权仲裁,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三,在(2021)新01民终5079号案件中,上诉人公司引用该观点作为上诉理由。
一审过程中,用人单位以财产损害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因劳动者履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二审中,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的损失产生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且与员工的岗位劳动职责和公司管理行为相关,系关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所以该纠纷应当遵循仲裁前置程序。
从上述三个案例看,虽然上诉人或申请人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主张可以选择提起合同诉讼或侵权诉讼,但最终二审法院均认为系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仲裁前置规则。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人社部发﹝2022﹞9号)意见,题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在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向劳动者主张权益的,应当是劳动争议案件性质,需要遵守仲裁前置的规则。
2
确认《保密协议》中员工和公司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其次,确认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前置后,在《保密协议》中由员工和公司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法定的管辖机构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故,员工和公司约定的管辖机构非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为无效约定。
第二,如果员工与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任意一方均有权提请公司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员工选择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结果是否有效?根据(2019)苏01民辖终657号案件结果来看,员工此种选择合法,该仲裁结果也是有效结果。
据此不难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约定管辖不能对方法定管辖。
最后,结合以上分析,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公司维权方式得以明确:以劳动争议纠纷作为案由,遵循仲裁前置规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