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一系列社会保险新规正式实施,其影响迅速波及社会各界,引发广泛关注。本次新规以强化企业合规义务为核心,并非为其创设了新的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有司法审判和劳动仲裁实践中裁判标准和尺度不一致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构建更加规范、公平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规为社保纠纷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
(一)社会保险约定无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此规定从司法层面再次确认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制性特征,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排除该法定义务。
(二)社保补贴的认定标准
能够被认定为“社保补贴”的款项,必须是用人单位针对其本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而向劳动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补偿性质的专项经济补偿。该补贴应当独立于正常工资构成,并具备书面约定、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实际发放给劳动者,方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补贴。
(三)补缴作为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前提
实践中存在以“社保补贴”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制。该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行使该返还请求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已经补缴完相应期间的社保费用。在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劳动者在此之前获得的社保补贴才会失去合法依据,用人单位才能够以不当得利要求劳动者返还。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就支付款项的“社保补贴”性质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相关书面协议、付款备注等证据材料。
最后,返还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支付的补贴金额为限,一般不包含利息或其他赔偿。这是因为劳动者通常系善意取得该补贴,且用人单位对无效约定的形成也存在过错。
二、新规下短期内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劳动者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能降低
社保新规实施后,劳动者须依法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形下,其实际到手收入相应减少。对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可能因此面临一定的生活压力。例如,月收入为3000元的员工,在按规定扣缴社保后,某地区实发工资或可能降至2500甚至更低,导致基本生活开支或较难维持
(二)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向劳动者传导
新规要求企业依法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客观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空间有限,社保负担加重可能导致其经营困难。为维持运营,部分企业可能采取裁员措施,中低端岗位人员面临较高失业风险。即便企业避免裁员,亦可能通过削减劳动者福利、限制加班时长等方式控制成本,从而对劳动者收入及职业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规下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合规建议
新规的颁布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规范指引。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而言,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保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防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办理参保及缴费。若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的,应当建立系统化的证据留存机制与合规操作流程:
第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社保补贴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返还条件。
第二,社保补贴若与工资一起发放,则应当在工资表中单独列明,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若与工资分开发放,注意在转款时做好备注;若是现金发放,需让员工领款签收。
第三,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社保补贴的,必须以先行补缴相应社保费用并取得补缴凭证为前提条件。未能满足此要件的,其返还请求在仲裁或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支持。
新规通过确立“法定全员参保”原则,清除了既往参保义务不确定的模糊空间。短期内的确为小微企业及特定劳动者群体带来了合规压力与适应性挑战,但长远看是构筑公平、普惠社会保障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