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间商铺而言,良好的装修环境、独特的装修风格能带来众多客流,因此,经营者往往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装修施工。然而目前装修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各类施工单位鱼龙混杂,既有大量的包工头、施工队,也不乏缺少施工资质,只能通过挂靠承揽业务的企业公司。如选择此类施工单位合作,不仅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还会带来施工安全隐患。最重要的是,与没有装修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可能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装修工程发包方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据此,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
1、认定装修合同无效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基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将装修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1】翁绍兵、宜阳新区湘岳寻味记餐饮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赣0902民初550号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0日,因经营需要,被告宜阳新区湘岳寻味记餐饮店(甲方)将其室内装修工程交由袁州区温汤镇天诚装饰部(乙方)施工,并与之签订《家居装修合同书》。施工完成后,因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装修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要旨】因袁州区温汤镇天诚装饰部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承揽装修工程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居装修合同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2】孙义兴、李义岗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鲁02民终6437号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6日,李义岗(甲方)与孙义兴(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胶州市振华小学、AB区教学楼工程内天棚吊顶包工包料进行施工。但截止2019年9月1日,李义岗仍未向孙义兴支付完毕装修款。
【裁判要旨】孙义兴与李义岗虽然签订协议书,但因李义岗系个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孙义兴与李义岗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相关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就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1]
【案号】(2014)民申字第938号
【基本案情】2010年4月29日,朱宏强以天创设计室的名义与祥云县云昌煤矿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部分项目未按效果图进行施工,因双方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款的支付产生纠纷,朱宏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朱宏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2】陕西君苑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38号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7日君苑公司与秦邦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合同》,由君苑公司委托秦邦公司就凤城十路智慧大厦忆品塞上会所进行室内装修设计工作。2014年4月21日君苑公司向秦邦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秦邦公司返还42330元设计费。
【裁判要旨】建筑装饰与室内装饰属于不同的工作范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秦邦公司承揽本案装饰设计工作,虽然超越其经营范围,但装饰设计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因此,君苑公司与秦邦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装修合同无效的后果
既然在诉讼当中,法院倾向于判定与无资质施工者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必然需要讨论装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如果建设工程已验收完成,那么无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施工方要求发包人根据约定工程款赔偿损失的,法院仍然会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广州市稳邦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雍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粤01民终3852号
【基本案情】雍华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稳邦公司,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26日。稳邦公司于2017年2月进场施工,并主张于2017年11月15日完成施工。雍华公司表示,稳邦公司在2017年11月停止施工,停工时未完成全部工程,雍华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5日自行收回了工程现场,并自2017年11月30日起在涉案工程所在地点开始经营。双方此后一直未能就涉案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雍华公司也从未向稳邦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裁判要旨】稳邦公司不具备承接涉案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装修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稳邦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根据等价有偿原则,雍华公司理应向稳邦公司支付工程款。
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完成部分的建筑工程应当支付工程款,但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施工方上下游的资金压力以及保证装修工人的劳务费用,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开得绿灯,属于“特例”。而对于其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则仍然会随着装修工程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诸如要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支付误工费等请求,法院普遍会予以驳回。
【相关案例】上海真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竺町(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1)沪02民终2060号
【基本案情】2017年8月17日,竺町公司(乙方)与真兴公司(甲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装饰施工,工期自2017年8月26日开工,至2018年4月30日竣工并通过验收。2019年5月1日,真兴公司入住涉案房屋。但此后真兴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还要求竺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裁判要旨】合同虽无效,但承包方已完工,且发包方已使用系争房屋,故承包方主张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至于具体的工程款金额,应按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发包方反诉主张承包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11,558元及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181,000元,因合同无效,故发包方的该两项诉请,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装修资质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同时为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实际施工人的安全提供双重保障。而倘若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的承包人,那么一旦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法院会判决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周通、于文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苏0826民初60号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8日,御品楼酒店与龙祥装饰经营部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饰地点位于涟水金地国际,被告龙祥装饰经营部在装饰过程中将复古门头项目分包给被告于文生,包工包料完成。2021年9月13日,被告于文生找到原告周通提供木工劳务, 2021年9月15日,原告周通在移动脚手架上切割塑料瓦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左手被切伤,伤后到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25日好转出院,共花医疗费合计14182.14元。
【裁判要旨】被告龙祥装饰经营部将承揽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完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御品楼酒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装饰工程施工资质的龙祥装饰经营部完成,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即便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已经验收,则商家作为发包人仍然需要向施工者支付工程对价。但是当施工者出现逾期交工等情形时,商家却会丧失主张权利的根源,利益受到损害。而倘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商家更是需要和施工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将装修工程发包给资质欠缺的施工方是一个具有一定程度风险的行为,商家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当对施工方的资质预先进行检查。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就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最高民申字第938号].